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一、商业承兑提示付款已拒付是什么意思
商业承兑提示付款已拒付,说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系统审核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二、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有何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有: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保证责任;与被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三、银行本票权利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