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1500元是治安还是刑事
时间:2023-08-08 11:32:18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盗窃1500元是治安还是刑事

1、盗窃1500元是刑事。盗窃1500元构成盗窃罪,数额盗窃金额较大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盗窃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案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内容提要: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是遗忘物,反映了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揭示了丧失控制的客观特征。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侵占遗忘物的才构成犯罪,而侵占遗失物的只是一种民法的不当得利行为。

关键词:遗失物遗忘物侵占盗窃

作者简介:范建华,法律本科,陕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23岁,某酒巴歌手。

1998年1月2日中午,于某到某储蓄所存款,此时,被害人王某也正在办理存款业务。王某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证后转向到了3米外的窗口交款,却将一个装有20000元国库券的信封遗忘在桌子上。于某进入储蓄所,也在小桌上填写存款凭证,见手边有个信封,翻开一看里面装有国库券,遂按在手下,趁他人不备装入裤袋。王某办完存款手续,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找,不见,于是王某问保安、储蓄所工作人员及于某,众人均说未见。王某怀疑自己记忆有误,以为可能遗留在办公室里,就回办公室去找,不见,又返回储蓄所寻找,久寻未果。保安王某看监控录像带,发现是于某将信封装入裤袋,遂报警将于某抓获。

二、争议问题

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于某拿走装有20000元国库券的信封属遗忘物,因此,于某取走信封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对其应以侵占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王某将装有国库券的信封放于桌子上,尚未脱离自己的控制,不属于遗忘物,于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信封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正确界定侵占罪中的遗忘物和遗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应以侵占罪处罚,这种行为是侵占表现之一,其特点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遗忘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这里的拒不交出,是指在承认本人获取遗忘物,包括拒不承认获取了他人的遗忘物而不交出。如果在他人说服下,已将遗忘物交出,就不构成犯罪,而且,这种交出应该是在案发前主动交出。如果不是案发前主动交出,而是案发后被动交出,也应视为拒不交出,同样构成犯罪。当然,这里的拒不交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在未满足其补偿费用的情况下拒不交出,则不构成犯罪。(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上出自故意,并且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根据以上分析,于某的行为似乎应定侵占罪,因为王某的20000元国库券在起身前去柜台办理存款手续的短暂时间内确实遗忘在小桌上,尽管时间短,也不能不说是一种遗忘,于某在这种情况下,将其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而且在王某追问下,于某不承认,也不交出。因此从这方面来看,于某的行为定为侵占罪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王某在起身去柜台办理存款的那一片刻,从他的主观上来说是具有一定的遗忘性,但这种是否已经达到了失去控制的程度呢?这里需要对遗忘物本身加以考察。

民法上只有遗失物的概念,无遗忘物的概念。那么,刑法上的遗忘物与民法上的遗忘物是否为同一之物呢?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但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如遗忘在出租汽车中的财物,遗忘在商场柜台上的财物等。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无法明确地知道它在何处,而且捡拾人往往也难以找到财物的主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遗忘的财物,失主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回去寻找,拾物人一般也知道失主。根据这种观点,侵占遗忘物的才构成犯罪,而侵占遗失物的则只是一种民法的不当得利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并无根本区分,因而将两者并称。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

遗忘物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对此也有两种理解:一是主观说,即认为遗忘物的本质在于失主主观上的遗忘,只要失主主观上对于财物产生了遗忘这种心理,该财物就是遗忘物。因此,某一财物是否遗忘物应当根据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说,即认为遗忘的本质在于失去了客观上的控制,只有在客观上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这一财物才能成为遗忘物。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偏颇,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遗忘物作出科学的界定。从失主的主观上来说,要具有对于财物的遗忘性,正是这种遗忘使之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对遗忘物作以下界定:遗忘物是指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在这个定义中,既强调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即遗忘;同时也揭示了丧失控制这一客观特征。

就本案来说,失主王某具有遗忘的主观特征,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在于王某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笔者认为,王某虽然暂时遗忘,但由于只是一转身的功夫距离财物的时间与空间都十分接近并且储蓄所有保安值班,财物也处于保安的控制之下,不能认为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于某趁王某不备,将王某财物隐匿并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全文2.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第三者 最新知识
针对盗窃1500元是治安还是刑事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盗窃1500元是治安还是刑事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