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什么时候没有履行意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特征
1、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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