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交通事故丈夫死亡妻子是否可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丈夫死亡,妻子符合被扶养条件的,可以索赔被扶养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哪些人?
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
对此,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法律规定限于“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另一种是原苏联式,法律规定“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规定要严,前者只包括法定扶养关系,后者不仅包括法定扶养关系,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我国上述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有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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