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领购普通发票不必审批。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具有发票领购资格。纳税人不必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只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5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发票种类、联次、版面金额。
二是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不必审批。纳税人也不必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纳税人只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提供发票票样,报送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即可。
三是不再允许拆本使用发票。以前,纳税人可以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提供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经审批后可以拆本使用发票。现在,拆本使用发票被列为禁止行为,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若擅自拆本使用,将视为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是不再允许跨规定地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前,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现在该行为被列为禁止行为(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除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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