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对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何时可以扣除?是完工后,还是发生时?
【律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全文3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