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明星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屡为社会诟病现象,日前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修改立即引发社会讨论:明星代言产品是不是应当先使用?如果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曾经是某明星铁杆粉丝的北京姑娘吴恒宣布自己已经从粉变成了路人。她在看到该明星拍摄的某护肤产品电视广告后,立即买了一套,可使用效果却让吴恒有些失望:哪有她说的那么好?!别说改善肤质了,涂在脸上都搓泥!
对于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吴恒举双手赞成。她认为,明星说的话至少得对得起自己,才能对得起喜欢和信任他们的粉丝。
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与产品、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对称。荐证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利用的正是一种名人效应和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在30日广告法修订草案的分组审议上,任茂东委员认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叫荐证者,他们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XX表示,企业固然要把好第一道关,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建议明星在选择广告商家时,也要慎重,为自己所代言的广告负责。因为哪怕明星们在广告中什么都不说,但大家也很容易记住,某某产品就是某明星代言的。
演员某某说,作为明星,代言产品一定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实际使用者,更要求严厉惩罚虚假代言行为,这其实并非我国首创,在不少国家都对明星代言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旦有问题,将面临高昂的违规成本和风险,正因为如此,国外明星选择广告代言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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