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放弃民事权利还能否再诉讼
时间:2023-04-12 22:03:25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放弃民事权利还能否再诉讼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放弃民事权利的,不影响民事主体提起诉讼,放弃民事权利并不等于放弃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民事权利一般包括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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