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意义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18:34:09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意义是什么

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到期后行使质权。动产质权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质押财产,并以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清偿。质权存续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在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可以持续不断地占有留置质押财产,并以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不得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此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作为与出质人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权利,出质人在债务到期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不论此时债权人是否有条件清偿已经到期的债权。这一规定意在实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该如何处理

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的情形下,可以请求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权。质权实行的方式和及时性,关系到出质人和对质押财产具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质权人应当本着善良、勤勉的注意义务实行质权,在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抵押财产价格下降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或者对质押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出质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吗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出质人与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出质人的范围比债务人的范围更广一些。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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