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适用及执法现状
缓刑执行制度在我国有着完善的立法和规定,按理论上讲无论是对缓刑的适用飞执行、考察都应该是比较完善的,应该能够发挥出它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是由于法律总则规定的误差,致使缓刑的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致使缓刑不能正确得以适用,由于考察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落实,这样就失去了缓刑的意义,失去了它在司法上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被宣告缓刑的人重新犯罪率在增加,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缓刑适用范围超出了法律的正常许可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缓刑的执行和考察没有确实保障使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教育。许许多多的人因轻微犯罪被适用了缓刑,由于考察不能具体有效的得到执行,他们真正能体验到的是缓刑所带来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放纵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使他们忽略了违背它所产生的双重恶劣效果,而轻易去尝试再次犯罪的快感。从全国统计的数据来看,因适用缓刑重新犯罪的回头率很高,这种现象既不能体现法律惩罚的目的性,也不能达到法律要求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公民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鉴于这种现象所产生的以上述负面影响,有必要更好地完善缓刑的适用和落实缓刑的执行和考察制度。
二、过于追求缓刑的原因
在刑罚中,缓刑有着其它刑罚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它让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犯罪人除了执行法定的禁止性规定以外享有和其它公民-样的自由和权利;其次,宣告缓刑的人可以重新工作和确定职务,使他们辛辛苦苦得来的工作环境得以保留,享有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再其次,缓刑可以缓解社会名誉的恶劣影响,在中国,公民不懂法者十之八九,他们不懂得什么是缓刑,在他们眼里,缓刑只有一个概念,那就是出去了,没事了,这对犯罪人名誉和名声的影响起到了一个表白和恢复的作用,使他们依然能够享有别人的尊重。这就是缓刑赋于犯罪人的优越感,也是缓刑的无穷魅力,它有极大的滋性,吸引着众多的犯罪人及其亲属、亲朋去追求它,无论是人情还是金钱都用到了极处,以求得一个缓刑的效果,这是产生过分追求缓刑的根本原因,这是来自犯罪人一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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