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指南
时间:2023-07-05 16:22:31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依照职权重新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

1、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2、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

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一)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二)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三)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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