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纠纷该这样处理:
1、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遇暴力催收,可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鼓励非法催收;
2、协商无效的,各方应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司法权威性和强制性决定了最终的救济手段;
3、无论案件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建议投资者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4、如果平台虚设贷款目标,实际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资者可以主张订立合同,使意义不真实,行使合同撤销权,但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无法主张;
5、投资者也可以直接主张融资者赔偿本息和逾期利息,而不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
6、可以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中拦截贷款或还款资金,投资者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或追究违约责任。
网络借贷纠纷是否可以进行仲裁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还明确了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
1、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2、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批复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一般应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
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在人民法院对其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应是一致的,故批复规定,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本批复施行前已执行终结或者执行完毕的案件,当事人申诉的,不适用本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请示,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应当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批复在坚持法治思维的同时,还对支持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政策考量,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批复的施行,对引导仲裁规范运行及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尺度,促进有关执行案件的解决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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