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只有在残疾甚至死亡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数额。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的受害人,出院后应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残疾的,可以由受害人本人或者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由以下因素决定:被害人的残疾程度、被害人的年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人的责任、经济责任能力、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由于现行国家法律仅对精神抚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参考规则。在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是指受害人在侵权期间的利益损失额。当企业组织的人受到侵害时,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且易于计算。事实上,这种损失是受害人在侵权期间的财产利益。二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是违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可以通过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违法所得来确定。三是参照部分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成本标准。肖像权、姓名权的转让和使用,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特许权使用费有约定标准的,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同类特许权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2。预算规则。对于纯粹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补偿,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分为四个因素:行为人过错程度、被害人精神利益受损程度和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和被害人资格。在计算中,首先根据当地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限额,将其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并根据前三个因素确定适用等级;然后根据其他因素,在该等级范围内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3。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目前,只有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赡养请求权是国家行为造成的。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国家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日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虽然这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对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没有正式的标准,可以根据这一规定来执行。
事故出院后的索赔流程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流程包括:报告、调查、确定损失、签署和审核索赔文件、调整和审核、审批、理赔等步骤。
1,报告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报告,汽车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要求客户填写《商业事故登记表》,之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车险凭证或保险号,立即核对并复印保险单复印件,并复印保险单、保险单复印件和保险单明细表。在保险标的再保险有效期内或事故发生前确认专项赔付,要求客户填写事故发生查询表,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检查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制案件号;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索赔文件,告知索赔程序和方法(电话、传真等),然后通知检查人员上报损失和事故地点。
2。检验与定损
检验人员接到保险公司内部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验与检验(异地受损物检验可由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索赔文件。
3。理赔文件签字审核
业务部及各保险分公司内部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理赔文件进行审核,向客户说明手续不全后,将需要补充的文件退回客户,并退回黄色副本在“事故报告(索赔)一式两份”中填写完整的索赔文件签收后交给被保险人;并将索赔文件和整理后保存的资料交回财产保险部索赔科。
4。调整审核
理赔科经办人接到内部人员信息后,进行审核,文件齐全的在交接簿上签字;所有理赔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提交理赔科负责人审核。
5。对财产保险部权限内的赔偿案件进行审批,报主管部经理审批;对财产保险部权限外的案件逐级上报。
6。理赔
理赔科经办人将已办妥审批手续的理赔号提交财务部过户;财务部确认理赔后,除理赔收据和计算书的红色单外,其余均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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