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后扣留物品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对于那些查明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非涉案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规定执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物证出示前,出示方应说明其来源、特征后交对方当事人辨认。作为证据实物,人民法院最后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处理,认定为赃物的,应当判决没收上缴国库或发还受害人,认定为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实物,则应当判决返还原主。
一、警察收缴的物品怎么处理
警察收缴的物品怎么处理视情节而定。对于被收缴的犯罪工具,公安机关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之后再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内容进行依法处理。按相关法律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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