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指出,若在婚姻延续期间,一方有与他人生出间隙之行为,即构成所谓的“与他人同居”之状况,那么另一方作为无辜受害者便享有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即使婚姻关系已宣告破裂并持续长达三年之久,假设能够证实其中一方在此期间确实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那么另一方仍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
然而,最终的裁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证据的充分程度、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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