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担保的贷款不还法院如何处理
若担保人未能如约偿还所欠款项,通常情况下,他未必会面临法律惩罚。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为“一般担保”,那么在这种状况下,他可能要面对如下几个较为严重的后果:
(1)法院将会依法执行相关程序,对担保人名下的房产或车辆等资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2)此外,法院有权依据规定将担保者列入失信名单之中,进而对其实施各种各样的消费限制;
(3)更进一步来讲,这也会在担保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当中留下无法消除的不良信用记录,从而影响到他们未来办理各种信贷业务。
关于担保期限方面,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暂停、终止以及延长。在此基础上,对于有关保证期间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协议的具体规定来加以判断,假如协议里未对此作出详尽的安排,而且约定的期间又恰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话,那么此时保证期间则为六个月。如果协议内容对此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便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这段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有担保的股权能否转让
在拥有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有权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可依据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非股东人士。在此过程中,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股东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并需得到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批准。若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可自由转让。
然而,如公司章程对此类股权转让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倘若担保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其承担的还款义务,尽管并不必然罹受法律惩处,然而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却极其严重。倘若法院判定此种情形,其有可能竞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同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消费行为的限制;更有甚者,可能会在其个人信用记录中留下不良纪录,进而对其未来开展的信贷业务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对于担保期间,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暂停、终止以及延长等规则。具体的担保期限应依据相关协议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来加以断定,若相关协议对此并无详细说明,那么就应当参照最长的六个月或者两年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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