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时间:2023-04-05 17:10:42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债务履行期的确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对于债务的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签订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补充协议和交易习惯等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综上,没有约定履行期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

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民法典》。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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