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注意事项
1.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在实践中,受害人及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
2.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宿于亲友家的费用。住宿费的计算还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限制住宿费开支。因此,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以3人为限。住宿费还应当按凭据支付。
实践操作中,一般应确定在三人左右的标准。在我们已往的案例中,有很多当事人由于法律理解不到位,在处理事故中动用大量亲戚朋友参与,导致费用加大,最后部分费用无法赔偿。故事故处理应注意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如一起长期在上海打工的当事人出了交通事故,如其就医主张在上海的住宿费通常情况下就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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