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程序
1、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直辖市有区县卫生局受理);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县级卫生局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情形。
2、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
收到当事人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的时限
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主体方,不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已经向人民法院就医疗事故争议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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