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李-小随女方赵某生活,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至李-小18周岁止。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2017年6月1日,原告李-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抚养费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小于2012年6月出生,李某在婚后一年发现无法生育,长期经治疗未痊愈,对于李-小非其亲生是知情的。李某辩称,李-小非其亲生子女,其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协议公证吗?
不需要公证即可生效。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时,以协议的形式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分及明确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有子女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等事宜所做的约定。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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