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制度破解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4-02 19:53:11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同命不同价”质疑与国家补偿制度建立。198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积极呼吁世界各国保护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作为联合国的一员,我国应当积极履行承担的国际人权法义务,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补偿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方式,除了体现在损害赔偿的私人领域之外,还通过补偿、损害赔偿、补救、矫正、恢复原状、赔偿金、复权、捐赠等方式在受害者与公众、过去与现在之间加以补救,更进一步建构出与该激烈变动相关的重新分配政策基础,从而解决调和平衡性矫正措施和未来转型目标之间的两难

因此,设立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有力地促使刑事被害人积极参与诉讼,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从而对被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弥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在设立国家补偿制度时,首先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因犯罪造成建立人身伤害的,应建立一个统一的、较高的补偿标准,使每一个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实现同命同价。当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害不能予以赔偿时,其不能赔偿部分,由国家予以补足。这样,当每一个被害人都能得到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样经济补偿时,他们就不会逼于生活的窘迫和压力而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被迫做出让步,而会出自于其内心真实的意愿,提出对被告人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

2、“贫富不同致量刑不等”质疑与悔悟金制度。当然,这时有人会说,如对每一个被害人都统一标准,那对于无钱的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的确,如果让同样的犯罪情节、同样犯罪性质和同样社会危害的有钱与无钱的两个被告人赔偿同样多的钱,显然对无钱的被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而被告人悔悟金制度的建立,正好可以有效解决其弊端。

被告人悔悟金制度,是指被告人对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后,再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强制被告人按自身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制度。在被告人悔悟金制度实施中要分两步进行,首先,被告人要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对被告人赔偿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约定一定期限分期给付,对确无赔偿能力的,由国家代为补偿(即国家补偿)。其次,在解决好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强制被告人按自身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被告人悔悟金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任何被害人在同等情况下获得同样多的赔偿,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该制度区别了不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按自身财产(价值)的比例向国家交纳悔悟金,使不同的被告人在犯罪成本的付出上获得均衡,实现了贫富差异在量刑上的平等。同时,又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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