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出租QQ账号的过程中察觉到对方可能将该账号用于违法活动,那么将会触犯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条律例。而此项罪名的确立通常要求行为人达到严重程度,即例如向三名及以上的人员提供非法的技术援助。倘若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便可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如涉及单位犯罪,则应对单位施加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应当作为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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