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
罪体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罪责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罪量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418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见问题
此罪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罪一般立案起点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三、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认定
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加以确定。高检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三十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档案、考试成绩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据此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关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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