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向公安局进行报案之后的七个自然日之内,我们将对该事件是否需要立案进行详细评估和审核。
若经过慎重考虑并决定立案,那么相关负责的部门将着手编制《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并在得到县市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下发立案指令。
针对涉及到诉状投诉者的诉讼案件,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立案条件,我们也会按照程序规范,迅速制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投诉者手中,以确保其知情权的充分行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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