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此外,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关于合同成立地点条款
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问题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以哪个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尽管这种情况不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例如,甲在A地将盖好公章的合同书交给乙,乙将该合同书带回其公司B地签字盖章.后交回甲公司一份,那么该合同的成立地应为何处。另外,如果再将第34条之规定考虑进去,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可能更为复杂.,要么无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要么一份合同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成立地点。但一份合同的成立地点应当只能有一个。因此该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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