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特殊规则
(1)不一致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无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一、合同成立时间
1、一般规定:一般承诺到达,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依据交易习惯和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约定了交付定金后来没有交付的,如果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任务,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合同也成立。但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要没有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就不会因此而生效。
二、合同内容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1)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该条款,合同便不能成立。一般认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有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
(2)一般条款,指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若欠缺一般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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