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与普通民事责任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作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致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结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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