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作为经济学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将效益引入了法学领域并获得广泛的反响,导致效益目标在法律中被确认。效益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的价值取向,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疏通消费,促进生产。消费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归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通过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及时地、有效的保护,以消除在消费环节、消费领域出现的停滞和扭结,从而达到增加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2)严格产品责任,保证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产品责任是由于所生产的、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心灵创伤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对产品责任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如在美国,产品责任就经历了由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再到无过失责任的过程。严格产品责任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因而立法的天平倾向交易中弱小而无援的消费者一方,加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再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家规定严格的产品责任干预市场行为,这就引导或迫使经营者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大大减少乃至逐步杜绝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因而有利于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
(3)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尽量减低诉讼成本。发生消费纠纷,犹如交通堵塞一般,社会关系的正常循环运动过程即被中断和打扰,社会资源不能流通使用,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义务不能适时履行,权利不能预期实现,这种社会故障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社会损失的发生。有些消费纠纷直接制约着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如农民受伪劣化肥、农药、假种所害,这不仅是受害农民的利益能否得到及时补偿的问题,而且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会进一步扩大,影响社会总效益的问题。因此,采用立法明确规定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是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求效益价值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必要借鉴移植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方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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