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某人实施逮捕
时间:2024-01-14 05:38:15 3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某人实施逮捕

可以对某人实施逮捕的情况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逮捕后多久开庭判刑

逮捕后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开庭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逮捕和批捕怎么区别

1.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时机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

3.二者的手段不同。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捕是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n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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