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受益人法定还是指定
时间:2023-08-17 11:32:26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说白了,就是保单拿钱的人。受益人的方式有法定和指定两种。买保险时,大家为了省事,一键勾选了法定受益人,但法定与指定其实差别很大。

法定受益人是指如果被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继承保险金时法定继承人按照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第三继承人的顺序继承。这种保险金已经转为被保人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在未来可能面临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的征收。指定受益人是被投保人指定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指定受益人并无人数的限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多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束分配比例,则均等分配。而且指定受益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妻擅改保单受益人夫告保险公司违约胜诉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但其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中的受益人改为妻子本人。李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7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构成严重违约,返还李某保险费72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款利息。

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00年3月31日签订康宁定期及住院医疗附加保险单,并预交保险费3625元,之后,李某便到深圳工作。李某妻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险单的受益人由原李某指定的其儿子更改为其妻本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于同年4月6日根据李某妻子已更改的保险单制作出保险单正本交李某妻子。次年,李某妻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年的保险费3625元。2002年,李某从深圳回家准备交纳第三年保险费时,发现自己原指定的受益人是儿子,现已被妻子更改成了她自己。为此,李某中止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交纳保险费。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盛怒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所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加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变更合同。李某妻子擅自在保单上涂改变更受益人,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但不制止其行为,反而还根据已更改保险单制作出保险合同,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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