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在中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教育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听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指挥,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民事制裁。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行政制裁。法律制裁是实体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能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教育的方法,使其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不能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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