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只可以有一个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没有办法只对一部分进行过户.
(1)办事程序:
1、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2、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申报材料:
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
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7、土地登记申请书;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划拨用地转让);
10、经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
13、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一、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规定是什么?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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