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5元。(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实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1.8%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5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精神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对其中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未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197号文件规定参加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照国家机关的办法执行。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到位。审批调整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三、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实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1.8%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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