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伤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即:,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责任由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肇事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
(2)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期间;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伤人是否负有责任划分(注意不按责任大小划分):责任人时,保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5万元;医疗费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万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第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何时启动?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保险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应当在与被保险人约定赔偿保险费后10日内赔偿保险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工作天数、资料所需交通费、,等等,根据不同的地方和省份,上述费用都有严格的标准,因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下达的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以及其他的精神赔偿等,都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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