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的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为了固定上诉的意愿,必须制作记录。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如果被告人说明上诉,必须按上诉处理的说明还没有明确表示上诉就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采用电话、委托他人发送口头信件等间接性,不能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时地开展上诉审的工作。同时,上诉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提交上诉状的复印件。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在三天内将上诉状交给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复印件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所有文件、证据资料交给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在今后的二审手续中做好应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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