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量刑过重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时,不得加重处罚。如果检察院抗诉量刑过轻的,量刑确实过低的,法院可以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条件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二、抗诉的受理条件
(一)形式审查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要提供下来材料:1、一审判决(有二审裁判的,一并提供)或调解书;2、再审裁判;3、监督申请书;4、身份证明;5、有证据材料的,提交证据材料及附证据清单。
上述材料中,监督申请书需要按照当事人的人数+1份提交。
(二)实质审查
主要是把握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本院没有管辖权。
2、当事人申请监督不适格,即系案件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主体适格,但与裁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3、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5、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者被法院裁定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6、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尚未超过三个月;
7、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
8、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8、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9、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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