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是否能够数罪并罚
时间:2023-03-21 13:00:30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实行数罪并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一个人犯数罪应如何确定刑罚处罚,即如何将数个罪的宣告刑合并为一个最终的执行刑问题,其前提是犯罪分子的行为应当以数罪论而非一罪论处的情形。而数罪中每个罪行都有自己的宣告刑。鉴于我国刑法中主刑、附加刑各刑种的内容各不同,不能进行简单的相加并科,所以就根据不同刑罚之间的关系而有不同的并罚规则。

同时,数罪并罚时并非都是在判决时两罪都已经确定的情形,还有不少是某罪(统称“本罪”)被判决时,尚未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而是在本罪刑罚执行期间才发现以前所实施的漏罪,或者又犯有新罪行,而此种情形下并罚又有自己的规则。

一、同种数罪怎么量刑

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数个同种罪一般是按一种罪进行处罚,在量刑上适当加重,是不会进行数罪并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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