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雇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论上,这一般概括为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面终止权,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单方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即未经对方同意可以产生法律效力。(2)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可能的。(3)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劳资法律关系本质上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或者虽有劳动合同,但不再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考虑行使期限,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存在,则单方面终止权的问题仍然存在。
对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规范。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批准职工处分的时间,自证明职工有过错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时间不能直接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但可以作为理论分析的基本观点之一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满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后长期不行使该权利,但仍允许其行使权利,会使对方感到不安。是否公平值得商榷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撤销权行使期限的,当事人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协[200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通知的,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履行的,撤销权消灭。“
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条款属于排除期,即撤销权的法定期限。超过一年后,撤销权将丧失,当事人不再行使该权利。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时,可以参考《合同法》,因为这些规定是适用的,因此可以适用一年期限。如果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一年以上未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将丧失,劳动合同将不再单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与民事和商事合同有很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稳定就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资本和其他基本权利,而不是“交易”。此外,在劳动关系中,即使产生了终止权,双方在劳动合同实际行使前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法领域,民商法排除期的直接适用理论尚未形成,直接适用可能并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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