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
2、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决议
3、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江西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设定依据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三、江西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办理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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