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
2.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决议
3.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办理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决定,许可职能部门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制证发证,准予变更的的,下发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执业证。
三、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办理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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