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四、依靠群众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体现在第6条、第50条。
五、审判公开
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
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十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原则对各机关的权力和管辖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各身份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并且规定了如各民族用何种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问题,这些原则的掌握能让我们对整个流程的机关的职责有很清晰的认知,对我们刑事诉讼的胜利也会起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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