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会成为失信人;倘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那么法人代表在作为自然人身份时,的确无需承受公司所负债务之责;然而在公司主体发生变更之后,新任法人便需肩负起承接原有公司所有债款之责。若该企业不幸沦为失信之人,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责任人以及事实上的控制者等人,均有可能被纳进失信者名录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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