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一、刑事诉讼证据类型和种类
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包括: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表现形式为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4)被害人陈述,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做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只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专门人员作出的意见才是鉴定意见,是一种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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