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时,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具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份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具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如果公司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而公司要求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股权回购请求,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在公司法定期限内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作出的决议,或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无效,股东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或者无效,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相应决议的,股东可以在通过其他途径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限制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但是,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除外。
总之,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地处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
股东具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份的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处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公司也不得通过章程或其他方式限制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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