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验收,由住建部负责。国家将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并划入住建部门。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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