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参与检察机关在定罪前阶段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犯进行批捕的过程,同时还能够就此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
那么,在实践中,究竟存在哪些情况使得辩护律师需要介入这样的环节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作为您的律师,经过详细研究后作出如下总结以供参考:
首要的条件是,该疑犯必须处于预备阶段、中止阶段、或者因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因素;
其次,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初次触犯法律制裁或者参与了共同犯罪,但位列从犯、胁从犯之列,并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赔赃款、赔偿损失、的确存在诚挚悔罪表现者也应当考虑适用;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因过失而犯下相关罪行,但犯罪之后有真诚悔罪之表现,有效地控制了损失或者积极补偿了受害方损失的话,辩护律师同样可以为他们出谋划策;还有就是,如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一方均按照《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达成了谅解协议,经过仔细审查认定,该和解应属自愿、合法、已经得到履行或者提供了可靠的担保;
此外,涉及到年龄在十四岁至十八岁之间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在校学生(包括已经成年者仍在继续求学),他们如能自我检讨、显现悔罪心情,同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之必要条件者亦可成为考虑对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达到古稀之龄并且具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等状况的话,我们也会尽全力提供帮助。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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