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不侵犯到他人利益的话,录音证据力大,但若是侵犯到他人权益时,则不能用于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者的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者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者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者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一、法庭上面什么才是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7.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8.安放录音或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进行偷拍偷录,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家中,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9.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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