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九类别商标中,涵盖了以下各类商品或服务:
首先是0901组别中的电子计算机以及其各种周边设备;接着是0902组别的各类记录设备,如自动售货机以及其他各类计数与检测设备;随后是0903组别的其他各类办公用机械产品(但不包含打字机、手誊机以及油印机等);接下来是0904组别的各类衡器产品;然后是0905组别的各类量具产品;再者是0906组别的各类信号器具产品;紧接着是0907组别的各类通讯导航设备产品;
最后是0908组别的各类音像设备产品;此外还有0909组别的各类摄影、电影用具以及仪器产品;以及0910组别的各类测量仪器仪表、实验室用器具、电测量仪器以及科学仪器产品;
最后是0911组别的各类光学仪器产品;以及0912组别的各类光电传输材料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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