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起诉增加抚养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可以准备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工资证明、日记帐等证明自己履行了责任。法律支持直接抚养子女或子女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原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安排不妨碍提高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或离婚判决,也没有不妨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作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要求做亲子鉴定前妻拒绝不再承担抚养费
法院查明,男子张某与女子赵某,于2004年3月结婚,次年10月生下一男孩。此后,由于张某与赵某长时间两地分居及其他原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不断听说,前妻赵某早就暗中另有男人,于是在今年7月将抚养费一案诉讼至余干县法院,要求确认“父子”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虽予以了反驳,但在诉讼期内拒绝到庭,更不配合提供亲子鉴定所需的样本,致使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余干县人民法院日前做出推定判决:张某与前妻婚后所生男孩,不存在父子血缘关系,今后不再承担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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