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债务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债务管制,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债务人转让债务涉及合同义务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为两种形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
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借款人已经脱离原来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
实现此种债务转移常见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由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生效。
2、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
指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
实践中认为此种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而转让债务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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